4.1.3 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市应急指挥中心、各区政府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各环节中要快速向有关主管单位和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动态信息。信息报告应及时、真实、规范。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空难、恐怖事件、群体性堵塞主要干道等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立即报告;常规静态信息可定期报告。
4.2 预警
4.2.1 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应迅速通过110、119、120等特服电话以及政府部门、企业公布的服务专线电话等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相关政府部门在收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立即通报相应的应急行动组组长,并逐级向分管市领导、市长、市委书记报告。
4.2.2 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应通过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提出一般处置或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按照职责向上级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报告分析结果。
4.2.3 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应根据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分析结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预警建议。预警信息按照市预警机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珠海市各传媒要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免费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4.2.4 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市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区政府应根据预警级别及时按照专项预案做出部署,迅速通知有关单位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一般、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区相应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
5.1.2 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专业应急机构办公室或事件主管单位提出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建议,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分管市领导批准后,报市长和市委书记,其后由市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5.1.3 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专业应急机构办公室或事件主管单位提出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建议,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市长和市委书记。由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或市专业应急机构、事件主管单位)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5.2 基本响应程序
5.2.1 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区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15分钟内启动以本辖区街道办、公安、卫生及区事件主管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定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事发30分钟内分别向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5.2.2 相应专业应急机构办公室或事件主管单位对区政府等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判断为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知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发现场。
5.2.3 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启动后,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应根据专项应急预案,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适时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相应的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应坐镇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协调调度。事发现场在市区内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组长、分管市领导应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事发现场在市区外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应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