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05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顺生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珠海常见突发公共事件现状及趋势
1.4 遵循原则
1.5 适用范围
2 分类和分级
2.1 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2.2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2.3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
2.4 分级规范
3 组织机构和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2 组织体系框架
4 预测和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4.2 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基本响应程序
5.3 扩大应急
5.4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2 社会救助
6.3 保险
6.4 调查和总结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储备和保障
7.2 通讯与信息保障
7.3 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4 应急队伍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7.6 医疗卫生保障
7.7 治安保障
7.8 物资保障
7.9 经费保障
7.10 社会动员保障
7.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7.12 劳动和社会保险保障
7.13 气象信息保障
8 宣传、培训和演习
8.1 公众宣传教育
8.2 培训
8.3 演习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监督检查和奖惩
9.3 施行日期
1 总则
1.1 目的
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将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为我市建立和谐社会环境创造良好条件,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