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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05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顺生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珠海常见突发公共事件现状及趋势

  1.4 遵循原则

  1.5 适用范围

  2 分类和分级

  2.1 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2.2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2.3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

  2.4 分级规范

  3 组织机构和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2 组织体系框架

  4 预测和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4.2 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基本响应程序

  5.3 扩大应急

  5.4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2 社会救助

  6.3 保险

  6.4 调查和总结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储备和保障

  7.2 通讯与信息保障

  7.3 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4 应急队伍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7.6 医疗卫生保障

  7.7 治安保障

  7.8 物资保障

  7.9 经费保障

  7.10 社会动员保障

  7.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7.12 劳动和社会保险保障

  7.13 气象信息保障

  8 宣传、培训和演习

  8.1 公众宣传教育

  8.2 培训

  8.3 演习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监督检查和奖惩

  9.3 施行日期

1 总则

  1.1 目的

  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将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为我市建立和谐社会环境创造良好条件,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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