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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一)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额。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经营净利润额=经营净利润×上缴比例。
  经营净利润=净利润-经批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上缴的国有资产经营净利润额=市属国有股权应得的股利(红利)×上缴比例。
  集团公司以独立核算的盈利企业为单位按上述规定计算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总额。
  (二)应上缴的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益额。
  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益=(国有产权或股权转让收入-出资成本-政策规定可扣除项目-相关税费)×上缴比例。
  (三)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有关规定上缴。
  第十六条 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
  (一)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上缴比例。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营净利润的上缴比例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类型及发展规划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按以下比例上缴:
  (1)一般竞争性企业,上缴比例为30%。
  (2)专营竞争性企业,上缴比例为30%-50%。
  (3)区域垄断性企业,上缴比例为10%。
  如因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市国资委可调整上述比例,上缴比例最高可达100%。
  2.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控股公司应得股利(红利)按100%上缴;其他国有控股公司应得股利(红利)按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比例上缴。
  3.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参股公司按国有股应得股利(红利)的100%上缴;其他国有参股公司按国有股应得股利(红利)的50%上缴。
  4.其他企业因占有、使用、运营市属国有资产形成的收益按一定比例上缴。
  (二)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益的上缴比例。
  1.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有产(股)权和配股权转让,产权转让净收益按100%上缴。
  2.委托监管企业产(股)权的转让净收益按80%上缴。
  3.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益原则上按50%上缴。
  (三)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国有控股公司每年向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度经营净利润的40%,提取的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每年向全体股东分配的净利润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度经营净利润的50%。如有特殊情况,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可以调减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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