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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管道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十)人为破坏因素。
  第八条 户内燃气管道设施主要危险因素:
  (一)私自更改、拆迁户内燃气设施。
  (二)户内管道设施未经试验或验收合格便投入使用。
  (三)管道燃气设施安装不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四)使用不合格的或不适用的燃气用具,如浴室内安装直排式热水器、液化石油气用具使用天然气等。
  (五)使用燃气时无人照看,火焰被吹灭或被沸溢汤水熄灭造成燃气泄气。
  (六)用气完毕后未关闭开关而漏气。
  (七)管道气与瓶装气交替使用。
  (八)管道燃气设施未定期安全检查。
  (九)其它不规范操作,导致燃气设施损坏。
  (十)人为破坏因素。

第四章 主管部门应急救援职责

  第九条 主管部门职责。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协调管道燃气的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理。
  (二)市建设局是管道燃气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工程建设、运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理。
  (三)市公安局协助市有关部门对管道燃气事故实施应急救援。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火灾扑救。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交通道路交通管制,疏通道路。
  (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道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属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和应急处理。
  (五)市卫生局负责管道燃气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六)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等协同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七)市燃气集团公司负责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具体实施和技术处理工作。

第五章 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第十条 重特大管道燃气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组织、职能部门负责实施的原则,设立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协调,下设指挥中心、抢险救援前线指挥部和救援队伍。
  (一)指挥中心。
  ⒈市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应急指挥中心。
  总指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
  副总指挥:主管城建的副市长。
  成员:市经贸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建设局局长、市行政执法局局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委员、辖区政府区长、市公安消防局局长、市燃气集团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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