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人为破坏因素。
第八条 户内燃气管道设施主要危险因素:
(一)私自更改、拆迁户内燃气设施。
(二)户内管道设施未经试验或验收合格便投入使用。
(三)管道燃气设施安装不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四)使用不合格的或不适用的燃气用具,如浴室内安装直排式热水器、液化石油气用具使用天然气等。
(五)使用燃气时无人照看,火焰被吹灭或被沸溢汤水熄灭造成燃气泄气。
(六)用气完毕后未关闭开关而漏气。
(七)管道气与瓶装气交替使用。
(八)管道燃气设施未定期安全检查。
(九)其它不规范操作,导致燃气设施损坏。
(十)人为破坏因素。
第四章 主管部门应急救援职责
第九条 主管部门职责。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协调管道燃气的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理。
(二)市建设局是管道燃气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工程建设、运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理。
(三)市公安局协助市有关部门对管道燃气事故实施应急救援。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火灾扑救。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交通道路交通管制,疏通道路。
(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道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属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和应急处理。
(五)市卫生局负责管道燃气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六)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等协同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七)市燃气集团公司负责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具体实施和技术处理工作。
第五章 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第十条 重特大管道燃气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组织、职能部门负责实施的原则,设立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协调,下设指挥中心、抢险救援前线指挥部和救援队伍。
(一)指挥中心。
⒈市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应急指挥中心。
总指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
副总指挥:主管城建的副市长。
成员:市经贸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建设局局长、市行政执法局局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委员、辖区政府区长、市公安消防局局长、市燃气集团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