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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经研究,自2006年3月1日起,本市临床用血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血站供应价格和临床用血收费标准: 

编号 项目名称          计价单位   血站供应价(元) 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元) 
70101 全血            一个单位/袋   220       240 
70102 红细胞悬液(CRCs)     一个单位/袋   210       230 
70103 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PC-1) 一个单位/袋   100       120 
70104 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PC-1) 五个单位/袋   550       570 
70105 新鲜冰冻血浆(FFP)    一个单位/袋   40        60 
70106 普通冷冻血浆(FP)     一个单位/袋   40        60 
70107 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PC-2) ≥ 2.5×1011/袋 1400       1420 
70108 洗涤红细胞(WRC)     一个单位/袋   230       250 
70109 浓缩白细胞悬液(GRANs)  一个单位/袋   210       230 
70110 冷沉淀(Cryo)       一个单位/袋   100       120 
70111 手工制备冰冻红细胞(FTRC) 一个单位/袋   220       240 

  二、有关说明: 
  (一)输血量不满50毫升照50毫升计算,50毫升以上不满100毫升照100毫升计算。
  (二)皮管血价格每毫升2元,混合血清每毫升1.50元。 
  (三)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全血或红细胞悬液每单位/袋可加收20元。 
  (四)机器制备冰冻红细胞(FTRC)每单位/袋可加收600元。 
  (五)Rh阴性以及其他稀有血型血按同类同种项目收费标准加倍计收。 
  (六)一个单位是指200毫升全血或由200毫升全血制备的成分血。    
  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收费标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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