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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6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5)特大事故发生后,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积极组织抢险,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对发生的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及时结案。
  (6)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企业按有关要求提取、使用各项安全经费。
  (7)完成国家、省人民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省有关部门考核指标
  省有关部门考核指标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部门、行业特点,分别制定。
  二、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签订
  省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省有关重点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县、乡、村及企业、班组、个人。省人民政府与省有关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市级人民政府不再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省属国有重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纺织等工矿企业总公司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其他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与其他省属重点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中央驻晋企业中跨地区及对全省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点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其他未与省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中央驻晋企业、中央驻晋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的所属单位、省属企业非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及其所属单位,由所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与之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

  三、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考核、奖励
  省人民政府对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每季度以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对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相对指标,因受有关部门统计时限的限制,每年统计公布一次。
  年终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成考核组,对本年度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及重点企业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进行,控制指标70分,工作目标30分。对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的市评为先进单位,得分在60分以上的为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单位。省有关单位及重点企业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评为先进单位,得分在80分以上的为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单位。凡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和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市为未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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