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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6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二)各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省对各市确定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包括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两部分。2006年各市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由7项14个指标构成,分为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以绝对指标为主,相对指标为辅。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包括工矿商贸、道路交通、火灾三项合计)
  (2)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
  其中:①煤矿企业死亡人数(不含中央驻晋和省属煤炭企业)
  ②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③金属与非金属矿死亡人数
  ④建筑业死亡人数
  ⑤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
  ⑥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
  (3)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其中: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4)火灾事故(不含森林、草原)死亡人数
  (5)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数
  (6)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7)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各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安全生产监管站,并接受县安全监管机构的委托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村(居委会)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要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所需的工作人员及经费。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管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驻地中央、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由政府主要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应当形成决定并印发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3)各市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要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及经营网点。要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积极推动安全许可、企业安全评估工作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采取相应对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适时组织演练。
  (4)各市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两次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有安排、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确保不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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