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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要把疫苗质量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每年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有计划地完成对辖区内疫苗批发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要依法处理,确保疫苗质量。

  卫生主管部门要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疫苗的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条例》规定依法处理。要对预防接种单位设置、接种人员资格、接种人员培训以及预防接种率等情况开展检查,严厉查处违反免费政策、接种工作不落实、擅自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行为,确保免疫规划的实施。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价格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按照《条例》规定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条例》,要把贯彻落实《条例》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建立和完善政府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指标体系,纳入政府工作的年度考核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免疫规划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免疫规划的组织领导,定期总结分析免疫规划工作的形势,协调解决免疫规划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支持预防接种工作。新闻媒体要免费开展免疫规划有关知识的宣传,提高社会和民众广泛参与意识。财政部门要将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经费落实到位。价格部门要加强预防接种收费管理,规范预防接种经费。民政部门要协助做好儿童福利院中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入托、入学儿童的预防接种证。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工作,维护预防接种工作秩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协助开展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条例》实施情况重点对疫苗流通、预防接种、经费保障和免费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疫苗质量和预防接种工作的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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