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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严格管理第二类疫苗的接种。第二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建议由省卫生厅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省物价局要认真核定第二类疫苗接种的服务费、耗材费收费标准。第二类疫苗的预防接种要在群众知情、自愿的情况下开展,并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费。

  三、认真落实保障措施

  做好预防接种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不得向公民收取任何费用。第一类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含在医院出生的新生儿接种的乙肝疫苗、卡介苗等);省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省人民政府对购买、运输第一类疫苗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保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链系统的建设、运转。省、市州人民政府对困难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市州人民政府要保证本级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预防接种工作承担全面责任,要将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把预防接种单位网络建设列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免疫规划组织,保证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要负责做好疫苗和有关物资的储备,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审计监督。

  四、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认真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调查工作。各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的报告的,要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卫生主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认真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和补偿工作。卫生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工作。对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卫生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公平、公正处理。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受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的补偿。因接种第一次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由省级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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