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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规范预防接种工作

  制定全省预防接种方案。省卫生厅要根据卫生部下发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结合我省传染病流行情况,制定接种方案。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积极宣传免疫预防知识,增强人民群众主动接受预防接种的积极性。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立免疫规划业务科室,配备专业人员,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科学设置预防接种单位。县级卫生主管部门要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属地管理、申请与指定相结合的原则设置接种单位,符合条件的由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发放预防接种单位资格证书。接种单位原则上设置在乡镇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接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县级卫生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湖南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定》,未取得预防接种资格证的单位不得开展预防接种工作;从事预防接种服务的医务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预防接种实行属地管理。厂矿、农场、林场、学校等企事业单位预防接种工作由所在地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儿童出生后,由儿童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实施接种;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实施接种。

  严格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儿童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办理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单位应主动开展调查摸底,掌握责任区域儿童出生及流动儿童信息,及时建卡建证,加强预防接种登记管理,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并按规定上报相关报表。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国家免疫规划规定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儿童居住地承担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有关接种单位督促儿童的监护人,让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加强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根据省卫生厅发布的传染病监测、预警信息,从严审批群体性预防接种,并报省卫生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群体性预防接种要严格接种范围、受种对象,要严密组织,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接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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