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6]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是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重要保障。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切实做好我省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疫苗流通的管理
严格疫苗经营资格准入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278号)要求,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对申请疫苗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进行认真审查把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要督促疫苗批发企业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确保疫苗质量;要督促疫苗经营企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做好第一类疫苗的采购和分发工作。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我省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流行的需要,科学制定全省第一类疫苗的采购与使用计划,并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报告,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全省疫苗采购工作。疫苗生产或批发企业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认真做好第一类疫苗的分发组织工作,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逐级免费分发到接种单位。严禁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
加强疫苗储存、运输等流通环节的规范化管理。各级政府要逐步更新、完善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的冷链设施、设备,保证冷链系统的正常运转。冷链设备应放置在省、市州、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及接种单位。省、市州、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及接种单位要安排专人管理本单位及辖区的冷链设备,建立管理档案,及时维修,专物专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辖区内接种单位使用的冷链设备登记备案,统一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疫苗储存、运输、销售、接收或购进、分发、供应等管理规范,建立收货、购进、验收、养护、销售或分发、供应、出库复核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后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