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南海办公区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沿街地区,北起文津街北长街路口、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
(三)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下同)、二环路、高速公路。
第七条 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主要利用固定宣传设施。举办活动确有需要的,可以在活动场所及其周边地区利用气球条幅、充气式装置、宣传旗帜、展板等载体形式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没有活动场所的,不得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
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设置期限不超出活动期间;活动期间长于一个月的,设置期限不超出一个月。
第八条 固定宣传设施的设置,依照《北京市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执行。
临时标语宣传品的规格、材质、形式等应当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具体设置标准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九条 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取得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批准。但国家政治、外交活动和国家机关宣传贯彻法律、法规活动除外。
第十条 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
(二)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
(三)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社会公德要求;
(四)举办的宣传活动依法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获得批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在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区、县范围内设置标语宣传品和在下列地区设置标语宣传品的,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审查批准:
(一)天安门广场地区;
(二)长安街、各环路、高速公路;
(三)首都机场、北京西站。
前款规定以外的标语宣传品设置审批,由设置地的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置标语宣传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