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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抚恤优待对象可以享受医疗优惠待遇:

  (一)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复员军人;

  (三)长期享受补助的退出现役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需要享受医疗优惠待遇的抚恤优待对象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区、县民政部门核实后发给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优惠凭证。

  享受医疗优惠待遇的对象应当到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本市规定标准予以支付。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火车、轮船、长途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正常票价50%的优待。

  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义务兵凭《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二十四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游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的,免收门票。

  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义务兵凭《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参观游览本市所属的博物馆、名胜古迹的,免收门票。

  第二十五条 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享受教育优待。

  第二十六条 城镇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廉租住房待遇。

  农村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本人无能力改建现有危房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市兴办光荣院,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接收抚恤优待对象的,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市抚恤优待对象在迁移户籍时,应当同时办理抚恤优待关系转移手续。迁出地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当年的抚恤补助金,迁入地的区、县民政部门自抚恤优待关系转移后次年起发给抚恤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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