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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建函科(2006)29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房改办)、建工局:

  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143号令)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该《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把推进节能建筑建设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台贯彻实施细则,制定目标,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节能设计标准在新建工程中全部得到实施。城市(含县城)新建住宅、公共建筑必须全部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节能50%的目标。

  二、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制作节能“科教片”、编辑宣传册、开展“节能宣传周”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提高各有关部门、单位贯彻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自觉性。要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建筑节能知识与技术的培训;要将节能标准、节能新技术作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等各类执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三、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有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专人负责建筑节能工作。各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要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主要工作目标,每年进行考核评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四、加强监管,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在当前,要切实抓好节能设计的审图关、工程监理关和验收备案关。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我厅《关于下发〈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建筑节能)审查要点(暂行)〉和〈居住建筑施工图设计(建筑节能)审查要点(暂行)〉的通知》(苏建科[2005]582号)的要求,进行建筑节能设计的专项审查。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设计或未能进行节能计算的设计图纸,审查不予通过,要退回重新设计后再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合同和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或检测不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不予备案的意见,竣工验收备案机关不予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产权使用证。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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