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已取得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或其他相关专业注册资格,并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副科级以上行政职务。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县级城市规划评审专家库的管理机构。县级城市规划评审专家库入选专家的条件,由各地根据本地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状况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入选各级城市规划评审专家库的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各类城市规划专家评审、技术论证工作;
(二)对被评审的城市规划成果发表个人意见;
(三)优先参加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技术活动;
(四)参加培训等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各级城市规划评审专家库的管理机构要加强专家甄选和管理工作。用动态管理的方式不断更新和优化专家库。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工作的组织机构在组织城市规划专家评审会时,应首先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城市规划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共同组成,其中城市规划专家人数不低于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评审委员会的城市规划专家由评审工作的组织机构从本级城市规划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方面的专家和相关人员由评审工作的组织机构指定。
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要采取回避制,当随机抽取的专家与被评审的规划编制单位、规划项目委托单位有关时,应进行更换,更换的专家仍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与被评审的规划编制单位有关的其他方面的专家和人员不得参加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民主推荐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主持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当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依序由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分区规划、城市重要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实行主审专家制。由主审专家带领其他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审阅图件,提出初审意见,向评审委员会汇报,并作为评审意见的重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