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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药学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中药学)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3个科目。
  第六条 参加药学初级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取得药学(中药学,下同)或相关专业(医学、护理学、生物学、化学,下同)中专以上学历,从事药学工作满1年。
  第七条 参加药学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师7年;
  (二)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师6年;
  (三)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药师4年;
  (四)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受聘担任药师2年。
  第八条 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有关学历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有关从事药学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时间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九条 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合格者,颁发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鉴印的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十条 考前培训必须坚持考培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有关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
  培训应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是否参加培训由考生自己决定。
  第十一条 通过考试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按照相关文件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下列条件聘任药师(中药师)职务:
  1. 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毕业,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2. 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担任药士职务满2年;
  3. 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毕业,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毕业担任药士职务满4年。
  不符合上述条件者,可聘任为药士(中药士)。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下列条件聘任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职务:
  1.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国内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2.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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