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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人专[2006]45号)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能力建设,提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做好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药品研制、检验、生产、经营、监督等企事业单位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合格标准,由省人事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确定。省人事厅负责考试组织实施、命题、公布考试结果和发证等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编写考试指导用书、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承办。
  第四条 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试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场设在各设区的市。
  第五条 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考试。
  (一)药学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2个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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