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业务信息系统软件应按规定手续交由系统管理人员安装,并做好安装日志记录;
  (二)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定期的软件备份制度,异地保存;
  (三)业务信息系统的程序、业务数据需要修改,应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同时做好相应文档资料的修改、备案和日志登记工作;
  (四)业务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时,应由系统管理员确定和处理,处理方法和结果都应有所记载,重大故障,除按规定登记外,拟订处理措施报告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业务系统中的数据应保持安全完整,并遵循以下要求:
  (一)重要的数据要建立数据备份,长期异地保存;
  (二)系统管理员除实施维护等确需要打开系统数据库进行操作外,应履行有关报批手续。实施维修时不得修改数据库结构。禁止其他人员实施数据库操作;
  (三)贮有重要数据的故障设备,交外单位人员修理时,本单位必须派专人在场监督;
  (四)建立废弃数据、介质的处理制度。
  第六条 业务信息系统的主机不得用于软件开发,不得含有源程序、编译工具、连接工具等软件,不得使用与业务无关的任何存储介质。
  第七条 业务信息系统管理中应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合理分配人员管理权限:
  (一)系统管理员职责维护系统安全运行、数据完整及系统的稳定,对整个系统负责;操作人员职责负责具体业务操作,保证相关的业务数据的安全完整及数据的正确,对发现的业务问题及时解决,无法解决的要及时报告系统管理员;
  (二)业务信息系统管理中的不相容的职责,需要分开设置。操作人员和系统管理员不得混岗,不得相互代替工作;
  (三)系统操作、数据库使用、管理人员身份认证等环节,应实行授权管理。非授权人员和非授权职责范围的人员不得操作和访问。
  第八条 业务信息系统管理人员调离时必须移交全部技术资料,并更换相关口令和密钥,保证系统安全,确认不会危害业务信息系统后方可调离。
  第九条 业务信息系统管理员和操作人员应选用德才兼备、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担任,加强对各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不适宜的人员必须及时调整。
  第十条 网络通讯安全管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