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房改〔2006〕59号)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保障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正常有效运行,确保公积金业务数据安全、完整,制定《安徽省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安徽省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保障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正常有效运行,确保公积金业务数据安全、完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是指全省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在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的有关业务系统、会计电算化系统、监管信息系统及相应的硬件网络设施(以下统称业务信息系统)。
第三条 业务信息系统的计算机硬件是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系统运行的基础,保持硬件系统的无故障运行是业务管理的重要环节,对此管理维护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业务信息系统机房必须按照有关标准配置防火、防水、防盗、防尘设施;
(二)业务信息系统机房内重要设备必须有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相应设备的技术要求,并装置必要的防雷电设施;
(三)对不能停机的主机房应采用双回路供电,或者持续工作的不间断电源等设施。配置必要的备份机,以便故障时切换使用;
(四)硬件设备配备应符合业务信息系统的需要;
(五)制定机房的出入管理制度,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
第四条 业务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实行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人员防范和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