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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缫丝企业管理的意见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缫丝企业管理的意见
(陕商发[2006]71号)


汉中、宝鸡、商洛、榆林、延安市商务局(办),安康茧丝办:
  为了保证缫丝准产证制度有效实施,加强和规范缫丝企业管理,根据国家商务部有关规定精神和我省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严格执行缫丝企业准产的基本条件
  按照国家规定,缫丝企业准产的生产规模立缫应达到2400绪以上,自动缫应达到1200绪以上;经公正检验机构两年批次检验平均结果厂丝平均品位应达到2A50及以上;生产用水要达到综合排放标准,即国家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及省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企业原物料消耗和其它考核标准指标。
  为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原国家经贸委第6号令和第14号令明文规定,禁止(不准重复)建设项目有“新增缫丝绢纺能力的项目”;淘汰生产能力有ZD647、ZD721型自动缫丝机,D1010A型自动缫丝机,ZD681型立缫机。凡是列入国家限制和淘汰的项目,应视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与设备,要适应国内外市场的变化和整体产业发展,应尽快予以淘汰。各缫丝企业要对照检查,如有淘汰范围的缫丝机,必须在今年内全部淘汰。凡属国家规定淘汰的旧缫丝机,缫丝企业必须就地报废处理,严禁将其擅自转卖用于新建、扩建或异地转移搞联营企业,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取消其准产证。
  从今年起,要逐步改立缫为自动缫,不再新增立缫生产能力;严格控制新建缫丝企业,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缫丝企业生产能力的项目,必须符合所在地缫丝能力发展规划,与当地蚕茧原料生产发展规模相适应,与收烘企业及蚕农建立有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贸工农一体化利益机制,并事先逐级审查上报新建和改、扩建缫丝生产能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上审核同意并上报国家茧丝办备案后,方可实施新增或新建缫丝生产规模。
  为了防止缫丝企业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今后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缫丝企业项目和在生产缫丝企业,都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生产用水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申办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应有环保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参加复审的缫丝企业,应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对其污水排放状况检测达标的正式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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