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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中石化、中石油所属及其特许经营加油站的设备改造,分别由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湖北销售分公司具体负责实施;其他单位和社会加油站的设备改造由市商业部门负责组织。

  五、加油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车用乙醇汽油的储存销售设备改造。改造所需费用由各加油站自理。

  改造后的加油站必须符合《新建与改建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设计施工规范》(DB42/321-2005)、《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和符合消防安全和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执行国家的有关环保法规。加油站设备改造完成后,由市商业部门会同市质监、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检查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市商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验收合格后,由市商业部门组织换发《车用乙醇汽油零售经营证书》,由市安监部门组织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油站持所换发的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经营项目变更手续。

  六、加油站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禁销售添加甲醇的汽油等车用燃料。车用乙醇汽油的零售价格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其零售价格。

  七、行驶里程在 3 万公里以上的车辆,在首次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之前,遵循自愿的原则,由车辆所有者到经过专业培训、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对车辆的燃料系统进行清洗,并对有关技术参数进行适应性调整。

  八、汽车维修企业清洗汽车燃料系统,应当符合相关工艺规范要求,并对清洗的废水进行收集处理,达标排放,清洗的废油按有关危险废物的要求处理;对所清洗的车辆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提供售后服务。

  九、加油站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在调配、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过程中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汽车维修企业、加油站擅自提高车辆清洗收费标准或车用乙醇汽油价格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或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办法》的规定和国家、省、市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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