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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5〕1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的意见》已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推广使用车用
乙醇汽油试点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办法》(省人民政府〔2005〕第 282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做好我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我市为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城市之一,自2005年12月31日起,我市范围内各加油站停止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无铅汽油。工业生产所需、军队特需和国家特种储备所需普通汽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全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由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发展改革委具体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建立相应的工作专班,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

  三、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商业部门负责建立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经营服务体系,指导和监督加油站按照标准进行设备改造。工商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维护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秩序。质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组分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标准、计量,建立质量监督服务体系。物价部门负责对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和汽车燃料系统清洗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罚擅自提高价格的违法行为。交通部门负责制订汽车燃料系统清洗规范,建立汽车燃料系统清洗服务体系,对汽车燃料系统清洗维修企业及清洗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调配、储运、销售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以及配送中心、加油站改造的消防审查及安全检查。环保部门负责对车辆尾气排放进行监测和监督监查,并对清洗废水、废油排放进行监督管理。安监部门负责对车用乙醇汽油经营、储存单位进行综合安全监管工作。各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目的、意义,介绍其使用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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