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办发〔2004〕81 号文件和鄂政办发〔2005〕41 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对出租车经营者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加强对出租车经营企业资质、内部管理、合同签订和履行、企业和驾驶员的关系、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监督,督促其守法经营。对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合同约定,采取中止、调整、减少经营权等措施,直至收回其部分或全部出租车经营权。要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的评价体系,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对出租车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多种形式,对出租车经营企业及其出租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进行测评,按照测评的结果排名并向社会公布。测评的结果,纳入质量信誉考核内容,促使出租车经营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规范出租车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出租车经营企业必须全额出资购买营运车辆,并不得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保证)金”、“财产抵押(保证)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出租车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推行出租车承包经营,督促出租车经营企业建立和完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经营机制。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并推行承包经营合同示范文本;要规范出租车经营企业向出租车驾驶员的收费行为,明确承包费的组成项目,建立出租车经营企业收益和出租车营运收入的联动机制,充分保障出租车经营企业和出租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市劳动社保部门要根据我市出租车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出租车经营企业与出租车驾驶员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并加大对该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出租车经营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加强对出租车的收费管理,完善价格调节机制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39 号)的规定,对出租车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重新制订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要结合出租车经营权新一轮出让工作的实施,制订出租车收费明白卡,监督出租车经营者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今后,凡针对出租车的收费,市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 号)精神严格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