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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06〕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41 号)和《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行业管理,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制订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对出租车经营权有偿转让工作的管理

  (一)结合实际,科学制订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站在服务我市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从行业实际出发,紧扣我市未来 5 到 10 年的发展需要,科学编制我市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该规划应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与城市建设和其他公共客运交通方式相协调,有利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实行规模经营;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作为我市今后出租车行业发展和管理的依据。

  (二)严格规范出租车经营权转让行为。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租车经营权转让行为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营权管理、转让交易机构,规范转让程序,完善管理办法。要将出租车经营权转让行为纳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未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出租车经营者不得转让其出租车经营权。实施出租车经营权转让要本着有利于促进出租车经营企业扩大规模,降低管理成本,实行集约化经营,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进行。转让双方要负责做好所属出租车驾驶员的思想工作,不得增加出租车驾驶员负担。市财政、物价部门要配合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出租车经营权转让工作的管理,指导转让双方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出租车经营权转让的增值部分,要按一定比例上缴财政,其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订。

  二、健全出租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出租车服务质量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把出租车经营的准入和退出关。对现有出租车经营企业,要按规定对其经营行为进行规范。要加强对出租车个体经营者的管理,要在保持其个体经营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采取联合会、个体协会等形式集中管理,促使其加强自我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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