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我市国有农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此次剥离划转涉及的出让土地和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划拨用地,均可直接到属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资产划转手续,其它不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国有划拨土地,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武政办〔2003〕66 号)中关于企业改制的土地政策,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5 年。上述国有土地中涉及农用地的,还应按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二)改革人事用工制度。各有关区编制、人事、卫生部门要做好国有农场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和机构内部岗位设置工作。对不单设防保、血防、妇幼保健机构的区域,设置医疗机构内部岗位时应充分考虑该机构服务范围内公共卫生、妇幼保健、血吸虫病和地方病防治等任务的需要,并按有关规定设置相应岗位职数。对农场医疗卫生机构 2003 年 10 月 22 日以后在册在岗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的正式工作人员,根据规定的岗位职数及其职责,实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

  通过竞争上岗的聘用人员,人事关系移交给所在区卫生局按有关规定管理,其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 号)及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同时积极进行分配制度改革,形成有生机活力的分配激励机制。临时用工由农场予以清退,竞争上岗过程中的落聘人员及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人员由农场负责分流安置。

  (三)建立健全职工社会保障体系。2003 年 10 月 22 日以前的离退休人员,由农场按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2003 年 10 月 22 日以后的离退休人员,按所在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执行。在农场卫生机构改革工作结束后,凡按规定移交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按照同类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未移交卫生部门管理的人员,按照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

  三、加强对农场卫生机构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市农场卫生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国资委,市编办,市财政、人事、规划(市国土资源局)、劳动社保、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及时处理改革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各有关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及工作专班,切实做好农场卫生机构改革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