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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我市国有农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
我市国有农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6〕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卫生局关于我市国有农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十九日

市卫生局关于我市国有农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鄂发〔2003〕15 号)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农场改革和发展意见》(武发 〔2004〕10 号)要求,为做好我市国有农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以下简称农场卫生机构改革)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农场卫生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 号)精神为依据,以一个乡(镇、街)建设一个卫生院为原则,以健全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医疗、公共卫生保健网络为目标,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推行竞争上岗和全员聘用等人事制度改革为手段,做好农场卫生机构改革工作。

  二、农场卫生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作为农场卫生机构改革的责任主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武汉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全市 21个国有农场的 118 个医疗卫生机构中,23 个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国有农场卫生院、血防站、防保所)分别由各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承担所在辖区的医疗预防保健任务;95 个卫生所(室)由各有关区卫生行政部门按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规定核定其性质,并作为村卫生室承担预防保健任务,负责基本医疗服务。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一)清理国有农场医疗卫生机构资产。各有关区应组织财政、国资、房产、国土资源、卫生等部门对农场医疗卫生机构的资产进行清理、评估,经报区农场卫生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将其资产全部移交给区卫生局。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农场医疗卫生机构的土地、房屋、设备,要确保其卫生资源不流失。资产划转以 2004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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