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2006〕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二月五日
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有资本出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 务 院 第 378 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国有资本应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中国家应分得的税后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
(三)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
(四)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清算净收益中国家股应分享的净收益;
(五)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市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使用及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使用及管理的监督。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纳入预算管理,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进入国有资产收益专户,专款专用,其专户设在市财政局。
第六条 市国资委负责编制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资委抄送市财政局备案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