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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鞍山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5〕13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自来水价格进行调整,现将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水基本水量即每户每月10立方米以内(含10立方米)的自来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20元调整到2.60元; 10-15立方米部分(含15立方米)水价由每立方米2.60元调整到3.00元;超过15立方米部分水价由每立方米3.00元调整到3.40元。上述水价中均含污水处理费0.60元/立方米。

  二、机关、团体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2.20元调整到2.70元。

  三、工商企业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2.85元调整到3.35元。

  四、经营服务业用水价格:四星级以上宾馆(含四星级)由每立方米4.75元调整到5.40元;三星级以下宾馆(含三星级)由每立方米3.75元调整到4.40元;餐饮特级、一级企业由每立方米5.75元调整到6.40元;餐饮二级以下企业(含二级)由每立方米4.20元调整到5.00元。

  五、特业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2.25元调整到15.00元。

  六、基建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4.20元调整到5.00元。

  七、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居民的用水价格:基本水量内(每月每户用水10立方米,含10立方米)的自来水价格暂不调整,仍执行每立方米1.12元的标准(不收污水处理费);10-15立方米部分(含15立方米)为每立方米3.00元;超过15立方米部分执行每立方米3.40元的阶梯水价标准,超过基本水量的水价中均含污水处理费0.60元/立方米。

  八、市公用事业局要认真组织调价方案的实施,加大工作力度,向居民和用水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供水单位要严格执行物价纪律,不得自行收取其它费用,主动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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