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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事故实施紧急处置和救护。

  二十一、市环保局

  (一)负责全市环保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将安全生产专项内容列入环保工程项目的审查、验收工作中。

  (三)负责全市固体废物、放射性和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工作。

  (四)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二、市旅游局

  (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A级旅游景区景点、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汽车运输公司安全管理和事故隐患的治理。

  (二)参与安排重大旅游活动的安全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春节、五一、十一”三大旅游黄金周的旅游安全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二十三、市粮食局

  负责在粮食仓储、加工和经营场所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十四、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一)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并对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的高危行业实行重点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协助国铁对其无人看守铁路道口进行监护。

  二十五、市国资委

  (一)负责对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

  (二)督促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计划。

  二十六、市人防办

  负责全市人防工程设施的安全管理,综合协调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七、市公用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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