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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十三、市城建局

  (一)负责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检查,审核市政工程施工单位的招投标安全资格;负责监督城区内各大广场、道路、桥涵、排水设施的使用检测和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的安全检查,做好对路灯架设、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城市垃圾清运、掩埋及有毒垃圾的处理和城市污水排放处理工作的安全管理。

  十四、市房产局

  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和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

  十五、市交通局

  (一)负责对全市交通系统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公路建设、养护、道路客货运输、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实施行业安全管理。

  (三)负责对水上交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四)组织对本行业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十六、市中小企业局

  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工作列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指导和实施。

  十七、市水利局

  负责全市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市商委

  负责规范成品油市场,整顿非法小炼油。

  十九、市文化局

  (一)负责监督公共文化设施、场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主办的文化演出等各种大型娱乐活动和各类图书展销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市卫生局

  (一)负责拟定职业卫生方面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和救治。

  (三)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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