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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六、市公安局

  (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对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进行监管。

  (二)负责监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审核建筑、装修工程消防设计,依法对建筑、装修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对申报的各类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侦察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四)负责剧毒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爆炸物品的使用审批。

  (五)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负责维护重、特大事故现场秩序。

  七、市司法局

  负责对所辖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生产生活设施进行安全管理。

  八、市财政局

  确保国家和省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安排配套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九、市劳动保障局

  (一)负责对用工单位遵守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监督落实。

  (二)监督检查用工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时间的规定。

  (三)负责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工伤保险政策。

  (四)负责所属培训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市规划局

  负责在编制和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工作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

  十一、市国土资源局

  严格采矿权审批,在新建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中,矿山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十二、市建委

  (一)负责全市建筑安装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建筑业非人员伤亡的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负责履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职责,并将安全生产专项内容列入其他相关行政审批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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