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鞍政发〔20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已经2005年12月8日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鞍山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为建立健全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5〕4号)精神,现将鞍山市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发展改革委
(一)负责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在权限范围内将安全生产专项内容纳入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
二、市经委
负责将安全生产专项内容纳入技改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
三、市教育局
(一)负责幼儿园、学校和校办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指导学校、幼儿园和校办企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四、市科技局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列入市科技发展规划中。
(二)开展安全科技攻关,加强安全科技应用研究,对申请、申报的安全科研项目予以立项。
五、市民委
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全市宗教重点场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