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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黑龙江省建设厅2006年2月9日黑建安[2006]8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督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守法经营,依法从业,进一步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国家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导则》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适用本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机械或构配件供应单位、建筑机械或构配件出租单位、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以及模板的安装(拆卸)单位等。

  相关从业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 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内容包括:

  (1)守法经营、从业,安全生产业绩突出,受到表彰、奖励的记录;

  (2)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3)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记录;

  (4)其他守法、诚信及不良失信行为记录。

  第四条 省、市(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公示的管理工作,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记录包括下列资料:

  (1)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3)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下发的给予表彰、奖励、批评的通报;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行政文书;

  (5)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及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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