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制度
(黑龙江省建设厅2006年2月9日黑建安[2006]8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工作,根据《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职(兼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使用、收发、防火等各项制度。
第三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应当包括:
(1)有关上级部门文件和本部门下发或上报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报告等。
(2)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处理等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材料。
(3)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