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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


  (1)听取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

  (2)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3)查阅有关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监督执法案卷和有关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4)抽查有关企业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实效。

  (5)依据具体检查内容,参照黑建安[2005]10号文件确定的标准,对下级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结合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或者安全生产检查等,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

  第八条 市(行署)或者省农垦、省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区或总局应当列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监督检查地区:

  (1)辖区内工程项目发生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安全事故的。

  (2)在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检查或者安全生产检查中,辖区内两个(含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存在重大隐患等突出问题的。

  (3)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中被认定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

  第九条 县(市)、区、省农垦或省森工总局分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区或分局按照隶属关系,应当列入市(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监督检查地区:

  (1)辖区内工程项目发生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安全事故,或者30日内连续发生2起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

  (2)在国家、省、市(行署、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检查或者安全生产检查中,辖区内两个(含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存在重大隐患等突出问题,或者存在同一工程项目被两次停工整改的。

  (3)在市(行署)或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中被认定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

  第十条 省或市(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地区后,应当书面通知相关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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