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
(黑龙江省建设厅2006年2月9日黑建安[2006]8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增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根据《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贯彻落实安全法规政策和制定实施各项监管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重点地区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结合重大事故暴露的问题及在专项整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地区。
第二章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进行1次层级监督检查。
市(行署)以及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对辖区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进行2次层级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2)建立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情况。
(3)建立和执行《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情况。
(4)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
(5)建筑工程特大伤害未遂事故、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6)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情况。
(7)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