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处理等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材料。
(3)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材料。
(4)有关行政许可、依法审批或备案形成的资料。
(5)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形成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应当及时整理、分类有序、并以年度为期限装订(汇集)存档,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特定时限内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伤亡事故,提高应急救援能力,降低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
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建筑工程的特定时限内,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进行预警提示的,适用本制度。特定时限是指“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施工高峰期之前等”。
重大节日,是指五一、十一、元旦、春节。
重要会议,是指国家和省党代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等。
特殊季节,是指冬季、雨季、高温季节。
恶劣天气,是指大风、大雨、大雪、冰雹、泥石流、地震等天气。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他时段为特定时限。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预警提示领导小组,加强预警领导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建设安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站、安全科)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人员要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预警提示领导小组组成要对社会公布。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作好预警提示的基础工作。及时了解、收集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搜集、整理有关天气、气象、地质、水文、工程建设等方面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