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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监察厅关于下发《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4)对违纪案件是否进行了查处。
  五、监察形式、方法和处理要求
  (一)监察形式
  1.专项监察:对投诉举报案件、特定的监察内容、某些行政行为进行专门监察。
  2.综合监察:对城乡规划工作效能整体情况进行全面监察。
  (二)监察方法
  1.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征求群众意见、调查问卷、投诉受理、专家评议、巡回检查和行政复议反馈等方法,进行调查、检查监察对象影响与制约城乡规划行政效能的行为和问题。
  2.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机构,对各地(市)、县(市、区)、乡(镇)城乡规划工作进行效能监察;各地、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机构,对本城市和所辖县(市)、乡(镇)城乡规划工作进行效能监察;各县(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机构,对本城市和所辖乡(镇)城乡规划工作进行效能监察。
  (三)监察处理要求
  各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要将效能监察所调查和检查出来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依法、依纪给予严肃查处;同时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反馈有关情况。
  六、监察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5年2月)
  完成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组建工作,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
  (二)实施阶段(2006年2月—2007年6月)
  1.各地、市、县规划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于2006年2月底前,完成当地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组建工作,制定相关方案及相关制度。
  2.各地、市、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2006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效能监察举报投诉电话,并完成效能监察信息网页开设工作。
  3.各地、市、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要在2006年4月至2007年6月,定期对所辖县(市)、乡(镇)城乡规划工作进行效能监察;每季度末对所辖县(市)效能监察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提出下步工作计划,并与主要案件处理情况,同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备案。
  4.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将采取日常检查和集中抽查的方式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其中,每半年集中抽查4至5个地级以上城市、8至10个县级城市、10至15个乡(镇)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问题;搞好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日常组织指导与定期交流工作。
  (三)总结阶段
  各地对本地区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总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总结工作成绩,查找尚未解决的问题,提出工作对策,形成总结材料报上一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机构。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在各地区总结基础上,全面总结评价和通报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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