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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监察厅关于下发《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6)是否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编制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批准实施。
  2.城乡规划机构、职能建设情况
  (1)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的规定,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和职能建设;
  (2)各级人民政府是否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规划经费是否按规定使用和管理;
  (3)各地城乡规划管理是否执行了“集中统一”的规定,是否将各类开发区纳入统一规划管理;
  (4)地、市规划部门是否行使了对所辖县(市)的规划管理职能,建立了对所辖县(市)规划管理机制。
  3.城乡规划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
  (1)是否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规范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2)是否依据《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规程》等规定,建立、完善和实施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
  (3)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制度;
  (4)是否存在随意更改城乡总体规划的情况,调整城乡规划及其强制性内容是否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5)是否根据法定规划进行建设项目审批;
  (6)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法定程序、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等情况;
  (7)是否按要求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4.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1)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
  (2)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了城镇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强制性内容;
  (3)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条件、程序、时限,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4)是否对需国家或省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城市重要地区(段)的建设项目选址,在提出审查或审批意见前后向社会进行了公示;
  (5)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和查询制度。
  5.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1)是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干预城乡规划实施的现象;
  (2)是否违反经批准的规划和法定程序建设政府工程;
  (3)是否建立了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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