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察的原则
各地要在当地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
(二)坚持过程控制与重点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依据城乡规划制定、调整、实施的法定程序,对城乡规划管理进行全过程的监察。同时,把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编制、规范行政行为和推进政务公开作为监察的重点,纠正和消除影响行政效能的各种因素。
(三)坚持效能监察与效能建设有机结合的原则
在实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同时,应注重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效能建设的指导,逐步规范管理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四)坚持及时调查与严肃查处的原则
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和揭露出来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及时调查和依法及时处理。
(五)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机制
按照建设部关于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的要求,结合全省城乡规划实际,逐步建立省派驻市(地)督察员、市(地)派驻县(市)督察员、县(市)派驻乡(镇)督察员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机制,开展对市(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工作进行督察,将规划督察员制度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有机结合,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
四、监察重点对象和主要内容
(一)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对象
1.各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责任领导;
2.各地(市)、县(市、区)、乡(镇)规划主管(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1.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
(1)是否进行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
(2)是否经原审批机关认定后,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3)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是否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编制单位承担;
(4)是否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
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和小城镇总体规划审批的有关规定,建立了相应的城乡总体规划审查工作制度;
(5)是否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编制了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是否执行了《近期建设规划编制暂行规定》,近期建设规划是否依法履行了审批和备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