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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下发《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下发《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建规[2006]4号)


各行署、市、县规划(建设)局(处、办):

  为了规范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行为,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的指导与调控作用,提高城市规划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七日

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行为,充分发挥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建设的指导与调控作用,更好地促进城市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市、县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以下简称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均称省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全省市、县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监督和相应审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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