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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三、复查、复核制度

  1、信访工作机构应严格审查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请求,如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如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呈报领导阅批。

  2、复查、复核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意见建议合理。

  3、对于事实情况、证据材料充分的信访事项,可以书面复查、复核;对于事实不清、证据材料不全或其他需要赴信访事项发生地调查的,应当赴当地进行复查、复核。

  4、复查、复核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复查、复核结果应书面告知信访人。

  5、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调查、复查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责令其重新调查、复查。

  四、信访工作保密制度

  1、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2、对信访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信访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3、信访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销毁。

  4、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出示信访举报材料。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的,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

  5、对于故意或过失泄漏信访有关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五、信访情况定期分析、报告制度

  1、信访工作机构应客观、准确、定期进行信访情况统计、分析。

  2、每季度、半年、年度向厅提交有关信访事项统计报表及情况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

  3、信访情况分析报告内容:

  (1)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量同期对比分析情况。

  (2)受理信访事项涉及的类别及突出问题。

  (3)转送、督办情况及各市、县(市、区)局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4)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他情况。

  六、信访文书资料归档制度

  1、对信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按文书立卷规定,逐年整理归档。

  2、信访文书资料归档的内容:

  (1)来访的登记表及信访人的申诉、举报、控告材料。

  (2)厅领导批阅的重要信件,以及重要(紧急)信访摘报等呈报批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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