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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三、严格界定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坚决贯彻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2、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确需分户建房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3、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4、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各地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

  四、切实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批准结果向村民张榜公布。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市、县(市、区)、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以及本级年度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五、依法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各地要根据农村村民建房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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