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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水利、发展改革等部门按有关规定组建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不得转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可以将主体工程以外的勘察、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方不得再行分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承包方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分包方对分包范围内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承包方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同发包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 文件编制

第二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审批文件;

  (二)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及本市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规定;

  (五)经批准的上一阶段勘察、设计文件;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批准的专业规划为依据。

  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准确、真实。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一般按选址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段进行,地质情况、工程结构简单的,可以适当合并。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一般按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选用国家和本市禁止或淘汰使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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