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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5]33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0月8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市)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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