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专业服务部门施工造成损坏或者属于人为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其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房屋共用部位大修工程范围:
(一)房屋主体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因损坏影响住用安全,需要拆换加固的。
(二)整幢楼屋面因损坏影响正常使用,需要重做防水或者保温层的。
(三)外檐面层脱落、保温层损坏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修缮的。
(四)整栋门共用部位楼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因破损影响正常使用,需要修缮的。
第七条 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工程范围: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50%以上,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整体修复的。
(二)整栋门排水管道老化、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三)整体更新改造消防控制系统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20%的工程。
(四)整体更新电梯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价20%的工程。
(五)二次供水、排水及消防水泵因损坏影响安全和使用,需要更新改造的。
(六)小区围墙或者大门因损坏影响安全和使用,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
第八条 专业服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与专业服务部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使用程序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维修基金使用范围,根据房屋现状以及业主会或者相关业主的意见,制定大修、更新改造方案。大修、更新改造方案包括:
(一)大修、更新改造内容;
(二)工程预算;
(三)涉及户数及按户分摊费用;
(四)维修基金缴存余额;
(五)大修、更新改造组织方式。
维修基金缴存余额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持业主会证明到缴存银行查询,缴存银行应当出具维修基金缴存余额明细证明。
第十条 维修基金缴存余额不足的,业主应当补交。物业管理企业在使用专户开立后,将收齐的维修费用差额一次性存入维修基金使用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