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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使用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日)废止

天津市房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津房物管〔2005〕274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使用办法》。经市房地产管理局2005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望及时反馈、沟通。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归集并存入市维修基金专户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维修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物业项目维修基金的使用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坚持业主集体决策、企业操作、设立专户、核算到套、业主监督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安全使用。
  第五条 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应当增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最大限度延长物业使用寿命。维修基金应当按照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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