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修改及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修改及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房市[2005]284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方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群众,简化退房程序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就签定《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买卖双方通过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签定《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如果出现部分内容填写错误,除本通知第二、第三条情况外,双方可在合同打印文本上手写修改,并在修改处由卖方盖章买方签字予以确认,能够以手写方式完成文本修改的,不再通过办理退房手续重新打印合同文本。
二、《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信息和合同第一条商品房情况信息,为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自动带入合同文本信息,上述信息买卖双方不能自行修改,需要变更上述内容的,必须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数据修改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管理部门在系统中予以修改,并在办理退房手续后重新打印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