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管理事项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事项仍执行现行管理方式。
三、做好行政管理分工后各项管理工作
(一)严格依法行政。
市建委所属各有关管理部门和区、县建委要按照职责分工重新明确管理范围,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各区、县建委及其专业管理部门还应当遵守市建委依法制定的行政许可和其他审批、备案、监督管理的程序、标准、规则和办理流程,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各项基金及行政收费的标准,严禁向企业乱收费。
(二)落实市区两级项目监管责任。
各区、县建委及其相关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的职责和确定的管理范围,落实对区管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承担对区管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管理的责任。
市建委及其相关管理部门一方面要按照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对管理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监管,承担对市管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管理责任;另一方面还应加强对各区县建委受理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管理、质量安全监督、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行对区、县建委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法定职责。
(三)进一步强化监管。
各区县建委应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加强对所属区域内的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切实担负起属地化管理职责。要建立健全执法监察、审批备案、日常监管等制度,加强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要建立市、区两级行政管理沟通渠道,加强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实现各行政管理数据的实时传输,及时沟通和反馈行政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创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
(四)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委托。
在此规定颁布之前,市建委有关直属管理部门已将相关行政管理事项再行委托的,其委托管理关系应立即解除。对于市管建设项目,如需委托区、县建委或专业管理部门实施管理的,市建委可通过委托方式,与各区、县建委或各专业管理部门明确对项目管理的责任。
此行政管理职责分工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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