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行政管理事项分级管理的通知
(建筑[2006]104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大力推进滨海新区建设,加快区县经济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中有关行政管理重心向区县下移的要求,经研究,市建委决定扩大区、县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范围,向区县进一步下放建筑市场管理权限。现将分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和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分工
(一)根据投资计划核定建设规模在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项目由区、县建委负责管理;在此规模以上的项目由市建委负责管理。
(二)根据投资计划核定建设规模在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建项目由区、县建委负责管理;在此规模以上的项目由市建委负责管理。
(三)相关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计划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其他建设项目由区、县建委负责管理;在此规模以上的项目由市建委负责管理。
(四)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由区、县投融资或区、县投资为主体的项目,其监督管理由区、县建委负责。
(五)国家和市重点建设项目、市政府投融资占主体的项目、市审批立项(含备案)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投资、增款、贷款项目,其监督管理仍由市建委负责。
二、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实施的管理事项
(一)区县管理建设项目的下列行政管理事项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1、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3、施工许可证管理;
4、施工现场管理,具体包括:文明施工管理和施工队伍管理;
5、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质量监督,具体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7、建设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市场执法监察。
(二)二级以下(含二级)专业承包企业、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由市建委委托各区、县建委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并对上述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